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6-12-2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机关学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的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的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