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0-04-1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已修正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章记分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在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记分。
“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年内交通违章记分累计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场地驾驶的考试。”
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后,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或者参加考试的,撤销其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