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出版少年儿童期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5-08-1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
国家科委、邮电部、团中央、宋庆龄基金会,全国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为加强少年儿童期刊出版工作和提高少年儿童期刊的质量,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制定了《关于出版少年儿童期刊的若干规定》。经中央宣传部审核同意,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少年儿童期刊刊载其他须送审报批内容作品的,应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五条 少年儿童期刊违反以上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参照《〈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少年儿童期刊刊载外国和台港澳地区的作品,在选题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出版后,应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有关合同登记的办法按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