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 颁布日期:1990-11-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卫生部

  注: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  第三条 各加工、销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经营和使用。  第五条 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  第七条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第八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常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8&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2F3C%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325&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