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修正)

(根据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颁布日期:2007-12-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黄岛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源工程,是指自洋河、漕汶河拦河坝至小珠山水库配水前池的所有工程设施。
  水源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  
第三条 小珠山水库是水源工程的调蓄水库,其权属不变,仍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工程的管理和水源工程水量的统一调度,其日常工作,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西海岸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供水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水源工程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优先满足黄岛区居民生活和国家重点项目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  第五条 水工程已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管理范围,由供水管理处会同胶南市、胶州市政府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由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供水管线外两侧10米和河道堤防外两侧50米范围内为水工程保护区域。  
第六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和工程保护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
  (二)爆破、取土、采石、挖沙;
  (三)在水域内炸鱼、游泳、清洗衣物或向水域内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及其废弃物;
  (四)擅自引水、堵水;
  (五)对水源工程及水质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经工程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一定区域,划为工程保护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八条 水源工程应建立健全水文观测点,搞好水量水质监测。  第九条 水源工程的橡胶坝、闸门、机泵,必须按照供水管理处的指令启闭。  第十条 水源工程的供电设施系专用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高压线和变电站低压套管以上(含低压套管)部分,由胶南供电公司负责管理;低压套管以下部分由供水管理处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从线路上架设支线。  
第十一条 水源工程管理、维修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设备等,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采购或者其他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源工程正常供水和设备维修的前提下,可根据季节性供水的特点,按有关规定开展综合经营。  第十三条 水源工程实行计划供水。
  (一)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0月1日前编制下年度用水计划,报供水管理处。
  (二)供水管理处应根据各单位的用水计划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
  (三)供水计划中用于农业部分的供水调度,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将用水情况及时通知供水管理处。  
第十四条 为农业供水的水费,由胶南市有关部门按《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规定的标准征收;其它供水的水费和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征收。
  小珠山水库作为水源工程调蓄水库的调蓄费,由供水管理处按季与小珠山水库管理所结算。  
第十五条 水源工程供水,可实行征收年基本水费的办法。
  基本水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  
第十六条 供水水费收入中的库区移民扶助金由供水管理处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66&bs=258112&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