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11-01-1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特作以下决议:
一、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法律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刑讯逼供、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问题。强化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着力纠正实体、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着力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三、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总结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经验,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抗诉程序,健全监督听证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的调解工作,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活动,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深化检察改革,规范和完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监督手段;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依法接受审判、侦查、刑罚执行和监管等机关的制约;扩大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整体素质;强化检务督察,树立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形象。
五、全省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法接受和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完善执法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监督意见反馈机制;对人民检察院需要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或资料的,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六、全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细化操作措施,保证公正廉洁执法。
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帮助人民检察院改善执法条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检察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及时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活动中提出的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反馈。
八、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方式,不断加强和改进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切实帮助解决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报告法律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