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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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4月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郑拓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草案)》于1985年12月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今年1月10日,赵紫阳总理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草案)的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并决定提请这次大会审议。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草案)》说明如下:各位代表:
  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是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是设立外资企业。到1985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300多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700多家,外资企业120家。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依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劳动管理、外汇管理、征税等方面,国家又陆续制订和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因此,可以说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和法规已经基本齐备。
  但是,我国外资企业法至今尚未制订,处理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迫切需要立法。有关省、市、自治区和部门希望尽快制定外资企业法;外国企业家也希望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以便对我国允许的各种投资形式进行选择。
  一、制订外资企业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我国政府还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实践证明,设立外资企业也是我国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的一种可行的方式。制订外资企业法,一方面可以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便于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在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过程中,考虑到外资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这类企业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资,又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很大不同,因之对它们的要求也应有所区别。就是说,要求外资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生产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所以草案第三条作了这样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
  三、关于外资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
  在拟订草案过程中,许多地方和部门提出,在本法中应当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外资企业,凡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都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样,有利于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因此,草案第七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四、关于外资企业的税收问题
  有的同志提出,草案应对外资企业纳税和申请减免税问题作出原则规定。经研究,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申请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包括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税收规定。
  五、关于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问题
  在拟订草案过程中,很多地方和部门都认为外资企业应有一个期限,因为每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有所不同,外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也有一定的时间性,因此外资企业在申请时确定一个期限是必要的,期满时可以申请延长。经研究,在法律中就经营期限作强制性具体规定,不尽恰当。草案第十九条作了灵活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六、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对外资企业加强管理和监督是必要的,草案在这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例如,草案第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草案第八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或者制造假帐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七、关于外资企业的工会问题
  在拟订草案过程中,很多地方和部门提出,应当对维护外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外资企业对工会活动应当承担一定义务作出规定。因此,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八、关于对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吸收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有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给予保护。草案第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结业清算、转让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本法实施细则,正在抓紧拟订,有关具体问题将在细则中订明。实施细则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151620&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