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日期:2002-02-0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橡胶进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进口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承诺和工、农业生产及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天然橡胶年度进口量。  第三条 进口天然橡胶实行全口径管理,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外,所有贸易方式下进口的天然橡胶均需纳入配额管理。  第四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实行统一管理。天然橡胶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负责管理。
  国家计委委托各地的授权机构负责配额分配并发放《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授权机构名单见附件一。  
第五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及捐赠等方式(以下简称一般贸易)进口需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不实行配额管理,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六条 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1日。国家计委于申请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外经贸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tec.gov.cn)上公布天然橡胶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的具体条件。  第七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企业提出的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申请。  第八条 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凡不符合公布的具体条件的申请,授权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授权机构在每年12月1日前,以《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的形式将下一年度A类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  第十条 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或加工能力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申请者,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天然橡胶年度进口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最终用户凭"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授权机构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授权机构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授权机构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例外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为最终用户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根据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发放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发放天然橡胶《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除加工贸易、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外进口天然橡胶的,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六条 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授权机构签发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为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如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须在9月1日前将无法完成的天然橡胶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十八条 如仍有未获满足的申请,授权机构将立即对交回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数量进行再分配;或在其他情况下,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交回的进口配额数量进行再分配。  第十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加工复出口。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出口合同、需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天然橡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加工贸易企业应在合同执行期限内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内销申请,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审核报请外经贸部审批后,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按照一般贸易配额的申领条件和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领A类配额证和进口许可证。申领到A类配额证的,交回B类配额证。
  (一)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和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后,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二)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申领到《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但申领不到《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和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并处以进口料件等值30%的罚款后,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
  (三)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申领不到《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和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并处以进口料件等值50%的罚款后,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  
第二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海关按走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天然橡胶进口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天然橡胶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骗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法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及“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附件:一、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
   三、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四、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
  附件一: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大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海南省发展计划厅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附件二:天然橡胶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1.进口商:      3.关税配额证号:
  2.收货人:      4.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
  5.贸易方式:     8.出口国(地区):
  6.通知书编号:    9.原产地国(地区):
  7.报关口岸:     10.合同号: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12.规格、型号 13.单位 14.数量 15.单价( ) 16.总值( ) 17.总值折美元
  18.总计
  19.备注        20.发证机关签章
              经办人签字:
              21.发证日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制
    说明:1、第一联 申请进口许可证凭证
       2、第二联 海关留存核对
       3、第四联 发证机关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附件三:天然橡胶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1.进口商:           3.关税配额证号:
  2.加工企业:          4.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
  5.《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号:  6.加工贸易类别:
  7.报关口岸:          8.出口国(地区):
  9.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10.规格、型号 11.单位 12.数量 13.单价( ) 14.总值( ) 15.总值折美元
  16.总计
  17.备注            18.发证机关签章
                  经办人签字:
                  19.发证日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制
    说明:1、第一联 进口商办理有关手续
       2、第二联 海关留存核对
       3、第三联 外经贸部门备案
       4、第四联 发证机关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附件四:天然橡胶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
  1.地区(部门)        2.通知书编号
  3.最终用户名称        4.通知书有效截止日期
  5.贸易方式          6.商品名称
  7.安排数量          8.下达通知书日期
  9.备注            10.签章
                  经办人签字
  11.进口商填写并盖章(1)   12.进口商填写并盖章(2)
    进口商海关编码         进口商海关编码
  合同号             合同号
  签约日期    合同数量    签约日期    合同数量
  总值      总值折美元   总值      总值折美元
  单价      商品编码    单价      商品编码
  原产地     出口地     原产地     出口地
  装船期     报关口岸    装船期     报关口岸
  13.进口商填写并盖章(3)   14.进口商填写并盖章(4)
    进口商海关编码         进口商海关编码
  合同号             合同号
  签约日期    合同数量    签约日期    合同数量
  总值      总值折美元   总值      总值折美元
  单价      商品编码    单价      商品编码
  原产地     出口地     原产地     出口地
  装船期     报关口岸    装船期     报关口岸
  15.进口商填写并盖章(5)   16.进口商填写并盖章(6)
    进口商海关编码         进口商海关编码
  合同号             合同号
  签约日期    合同数量    签约日期    合同数量
  总值      总值折美元   总值      总值折美元
  单价      商品编码    单价      商品编码
  原产地     出口地     原产地     出口地
  装船期     报关口岸    装船期     报关口岸
  17.进口商填写并盖章(7)   18.进口商填写并盖章(8)
    进口商海关编码         进口商海关编码
  合同号             合同号
  签约日期    合同数量    签约日期    合同数量
  总值      总值折美元   总值      总值折美元
  单价      商品编码    单价      商品编码
  原产地     出口地     原产地     出口地
  装船期     报关口岸    装船期     报关口岸
  19.进口商填写并盖章(9)   20.进口商填写并盖章(10)
    进口商海关编码         进口商海关编码
  合同号             合同号
  签约日期    合同数量    签约日期    合同数量
  总值      总值折美元   总值      总值折美元
  单价      商品编码    单价      商品编码
  原产地     出口地     原产地     出口地
  装船期     报关口岸    装船期     报关口岸
  21.进口商填写并盖章(11)   22.进口商填写并盖章(12)
    进口商海关编码         进口商海关编码
  合同号             合同号
  签约日期    合同数量    签约日期    合同数量
  总值      总值折美元   总值      总值折美元
  单价      商品编码    单价      商品编码
  原产地     出口地     原产地     出口地
  装船期     报关口岸    装船期     报关口岸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29&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E8B6%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210104&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