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司法鉴定有关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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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司法部部长高昌礼签发了司法部第62号令和第63号令,公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这两个规章将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此,本报记者就这两个部颁规章的制定和实施采访了司法部有关负责人。
记者: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作为对诉讼、仲裁活动存在的待证事项予以判断的科学实证活动,其解决的是案件的事实问题。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活动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作用。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长期存在的诸多问题,许多学者指出,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一是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二是推进司法鉴定法治建设进程。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无论是宏观建构,还是微观建设;无论是机构建立,还是人员建设;无论是鉴定程序,还是鉴定效力,都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主要是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司法鉴定领域依法治鉴的重要举措,它将结束我国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的局面,促进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统一独立、科学公正的新型司法鉴定体制的建立。
记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司法鉴定工作的两个部颁规章的适用范围分别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也就是面向社会有偿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是接受社会委托、提供有偿服务。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涉及诸多领域,当前主要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损伤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等。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科技的迅速发展和诉讼活动的增加,司法鉴定工作涉及的领域将越来越宽。
司法鉴定工作的两个部颁规章的适用范围是根据行为方式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凡是面向社会从事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也不论其业务类型如何,都应当按照上述两办法予以规范。
记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包括哪些?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考虑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建设刚刚起步,同时也考虑到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需要大量的仪器设备,目前自然人尚不能作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发起人。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需要较为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人员、物质、章程、名称等。其中人员条件为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考虑到各类别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尚未进行,在过渡期内人员条件的要求概括地规定为“符合相应条件”。所谓相应条件,可大体参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17条第3项的规定执行。物质条件包括场所、仪器设备和资产数额等。司法鉴定机构的最低注册资产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这些资产为设立登记时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各项资产总额。
记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存在等级高低的问题,其设立层次有何规定?
答:司法鉴定工作属于科学实证活动,从这点来讲,司法鉴定机构并不存在效力等级高低问题,司法鉴定结论也不存在效力高低的问题。对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职权。当然,司法鉴定机构不存在效力等级,并不妨碍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和区域管辖。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哪个层次设立,是否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或者与四级审判机构对应设立,在起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存在不同意见,考虑到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并不存在等级问题,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层次没有作出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将根据各地的司法活动或仲裁活动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记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有何要求?
答:目前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相当混乱,确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考虑到目前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范围十分广泛,《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只作了三项原则性规定。一是名称预先核准原则,即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由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二是确定违禁条款,即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三是授权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全国性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制定本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规范要求。
记者: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如何确定?
答:司法鉴定工作属于专业化程度较强的工作,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某一鉴定业务,往往需要一定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目前有些鉴定机构不顾自身条件,常常超越能力范围承揽鉴定业务,然后再另行委托鉴定,鉴定工作缺乏程序控制,鉴定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具体的鉴定业务范围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鉴定仪器设备和司法鉴定人员的情况确定。目前,司法部正在制定有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方面的有关规范,今后司法鉴定机构超越范围进行鉴定的状况将基本改变。
记者:什么是行业鉴定组织,行业鉴定组织如何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答:行业鉴定组织,也称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成立的从事特定领域与鉴定活动相关活动的组织。这些机构或组织本身已经存在,其所从事的业务与司法鉴定工作密切相连,但其业务工作与相关的司法鉴定在适用范围、程序启动、实施主体、功能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这些机构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属于业务范围的扩大和法律效能的增加,司法行政机关对这些机构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一般应根据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经考核后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书,以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当然,其司法鉴定业务的许可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核定。
记者:《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人制度建设有何新的规定?
答:《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在司法鉴定人制度建设上主要确立了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制度、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制度、司法鉴定人执业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执业保密制度、司法鉴定人执业时限制度、司法鉴定人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评聘制度、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以及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
考虑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范围十分广泛,规范工作应当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将司法鉴定人划分为资格型司法鉴定人和专聘司法鉴定人两类。目前规范的重点是资格型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司法活动和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司法鉴定活动。
关于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取得,《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资格取得的方式、条件。关于职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鉴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广泛性并着眼于未来工作的发展,确定了考核、考试两种办法。与律师资格考试略有不同的是,司法鉴定人资格的考核、考试工作将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进行分类考试、考核。目前司法部正在制定司法鉴定人考试、考核办法。
记者:目前已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是否需要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答: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在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无论是已经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还是将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只要是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都应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但考虑到与现实工作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司法部拟于2001年司法鉴定机构年检前,开始对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予以考核确认。
记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答:综合各方意见,《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8项权利: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获得执业报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6项义务:按时完成鉴定任务;依法主动回避;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按时出庭作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