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94-02-2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已修正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每年的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修改为:“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每年的10月为本省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中规定的“森林防火期”相应修改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5&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369D%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100407&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