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3]鲁法民二字第17号请示的答复

  • 颁布日期:2003-09-0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鲁法民二字第17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改制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前,《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是否适用《规定》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因本《规定》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对因2003年2月1日前当事人实施的企业改制行为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不论在《规定》实施前或者实施后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企业改制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
  但对《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果适用《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精神相抵触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处理。
  此复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50&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793%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1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