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 颁布日期:2007-09-0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 (局):
新修订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89号令)施行后,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规范了对警车的管理和使用。但是,有些地方、有些部门在警车管理使用上仍然存在不按规定涂装警车外观制式,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灯和警报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警车牌证,转借警车和警车牌证,驾驶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开“特权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少数不法分子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灯和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警车牌证等问题。为了认真落实《警车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维护和树立人民警察的形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警车定编管理和审查审批。各省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要对各地区、各部门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在接到警车使用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的申请后,要认真审查,严格审批。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时,要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的法定证明、凭证以及车型、外观制式、警灯和警报器进行认真查验,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一律不予发放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二、加大警车使用的内部管理力度。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大对本部门警车使用的管理力度,督促警车使用单位及人员认真学习遵守《警车管理规定》,健全警车派遣、使用登记等内部管理制度,教育警车驾驶人严格遵守警车驾驶规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警车牌证或把警车及警车牌证转借他人。各警车使用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警车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认真开展对警车管理和使用的现场督察。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要加大对警车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现场督察力度,重点是警车牌证不全、警车及警车牌证外借、不按规定涂装外观制式、不按规定安装或滥用警灯警报器、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驾驶警车时未按规定着制式警服或未携带人民警察证、从事非紧急警务驾驶警车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非因公务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等问题。发现公安机关警车及驾驶人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要予以制止或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及时通报警车所属单位;发现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及驾驶人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要认真登记警车及驾驶人信息和违规情况,及时通报各自所属部门,不做现场处理。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驾驶人要主动配合和自觉接受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各警车使用单位对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通报的问题,要认真处理。
四、严厉打击涉及警车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警车牌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特别是对非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的要先行强制拆除和收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二00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