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营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 颁布日期:1988-02-0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三章 退休基金的征集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我市现行劳动保险制度,逐步做到职工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挥保险基金的调剂职能,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成立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统管会”),负责全市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统管会"下设办公室,经办退休费用统筹日常业务。 第三条 做好退休费用统筹工作是每个企业、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企业或职工均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退休费用统筹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四条 市属国营企业(驻三县除外)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及在肥中外合资企业中方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一律参加市退休费用统筹。 中央和省属驻肥国营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除上级另有规定者外,均参加我 市退休费用统筹。 第五条 由民政部门管理并支付待遇的退休职工,其退休费用暂不参加统筹。 第六条 企业用于支付退休职工的以下费用列入统筹范围:
一、离休费;
二、退休费;
三、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四、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月的12-17元生活补贴费;
五、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六、省规定的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粮差补贴。第三章 退休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市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第一年,其退休基金按各企业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0%及统筹的退休费用总额的40%进行征集。退休基金的征集比例每年调整一次。统筹的退休基金列为企业营业外支。 第八条 凡退休费用统筹后收支相抵比统筹前多支的企业,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后办理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用,由统管会办公室核定后另行划拨;少支的企业,当年由企业自付。 第九条 统筹的退休费用收支相抵后,企业全年增支或减支5万元以上,固定职工每月人均负担增加或减少5元以上的,可减免或加征一个月的应征金额。统筹的退休费用收支相抵后,全年增支或减支10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企业,可减免或加征半个月的应征金额;全年增支或减支超过20万元的企业,可减免或加征一个月的 应征金额。 第十条 参加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业,须预缴一个月的统筹退休基金用于周转。 第十一条 统筹的退休基金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按月划拨到市统管会办公室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同期储蓄的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费 用统筹基金。对逾期不交的企业,除补交统筹的退休基金外,按日加征应缴基金总 额1‰的滞纳金。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后,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行政关系和保险福利仍在原企业,领取退休费用的方式、渠道、时间不变。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时,离休、退休、退职职工随在职固定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并及时到统筹会办公室办理划转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及改变正常待遇的手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凡不符合条件而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或提高待遇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由市统管会负责从征集的退休基金总额中提取5%作为后备基金,用于统筹工作中的特殊需要。统管会办公的正常经费,从提取的统筹退休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协助统管会办公室研究制定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的帐务处理制度,并会同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与监督,确保管好用好统筹的退休基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市统筹会办公室应分别建立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报表制度,做到有计划地征集、管理和使用退休基金。全市统筹退休基金的预、决算报表,由市统管会办公室编制,送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统管会及三县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各自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统管会负责解释,并会同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试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1988年2月4日
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三章 退休基金的征集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一、离休费;
二、退休费;
三、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四、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月的12-17元生活补贴费;
五、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六、省规定的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粮差补贴。
合肥市人民政府
198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