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9-10-0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1998年11月20日颁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修订为:
  (一)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每生产销售1吨袋装水泥,以及建设单位或其它用户每购买1吨袋装水泥,应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5元。
  (二)水泥经销商或用户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按每吨5元标准征收。
  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根据本规定修订发布。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78&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1E94%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150504&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