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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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副部长 谢明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一简要说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后,对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已经解决。但是,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同我国企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不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还没有相应的征税办法。目前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经营业务的有几百家,同我国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在广东、福建等地不断增加,中外合作开发石油、煤炭的工作也正在进行,我国海上石油的开发将在近期内进行招标。因此,制订和颁布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当前一项紧迫的工作。
根据这一情况,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加快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发展我国经济,我们草拟了一个对外国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规定。经过与有关部门多次座谈讨论,向福建、广东两省的同志征求意见。并就税法中的主要内容,向国内外税收法律专家进行了咨询调查。现在送请审议的这个税法(草案),是反复研究形成的。
一、关于所得税的税率设计
所得税的税率问题,是这个法的核心问题。总的考虑,税率要合理,以达到既能吸引外国企业来华投资,又不损害我国权益的目的。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同我国企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利多多征、利少少征和同等对待的原则,我们在税法(草案)中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的办法征收所得税。即按企业所得额的大小,分订五级税率:最低一级是年所得额不满2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部分,税率为20%;最高一级是企业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在征收所得税的同时,另按企业年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按照现在设计的税率,它的好处是:
第一,对所有外国企业,不分国籍,不分行业,包括石油在内,都用一个税法征税,符合国际上的通常作法。这样,有利于外国企业在我国缴纳的所得税,得到本国政府的抵免,并为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奠定法律基础。
第二、外国企业所得税,用累进税率征收,可以适应大小企业的不同情况。把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起来试算,一些大企业年所得额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负担率可达48.75%至49.87%;而广东、福建等地的合作经营企业,年所得额多数在50万元以下,所得税负担率只有30%至32.5%。这不仅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所得税负担水平,而且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负担水平。
第三,这次对外国企业只征收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不征收汇出利润所得税。这样做,可以避免与外国在税收抵免等问题上发生矛盾。
二、关于预提所得税
税法(草案)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的所得,应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预提所得税。目前许多国家都征收这种税,税率一般在20%至30%之间。考虑到我国对外经济合作日益发展,付给外国企业的上述各项支出将不断增加。如果我们不征税,外商照样要向本国政府缴税。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上述收入也要征收20%的所得税。因此,对这些外国企业的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是必要的合理的。
三、关于减税、免税
这个税法(草案)中,对需要在税收上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也作了规定。例如,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以免征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1年,减半征收2年。减免税期满后,从第四年开始的以后10年内,经过批准还可以给予减税15%至30%的照顾。例如,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予征收预提所得税。又如,对生产规模小、利润少的外国企业,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发展本地区经济的需要,给予适当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所得税。所有这些减税免税规定,对于我们利用外国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有积极作用的。
这个税法(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