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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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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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1&order=20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3D6A%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0110&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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