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严禁赌博条例(修正)

(1985年2月2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 颁布日期:1989-01-2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严禁赌博活动,惩罚赌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坚决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
  任何公民均有权对赌博活动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三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赢进的财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机关没收、追缴。因赌博输欠的赌债,或在赌博场所向其他参与赌博者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在公共场所设摊赌博或者用其他方式进行变相赌博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获利,数额较大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情节较轻的;
  (三)在赌博场所抢夺赌资或其他财物,情节较轻的;
  (四)利用各种赌具多次进行诈骗,数额不大的;
  (五)在公共场所设摊赌博,扰乱公共秩序,屡教不改的;
  (六)因赌博多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或者因赌博被判刑、劳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又进行赌博的。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在赌博活动中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赌博,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赌博行为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的,从重处罚。  第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未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负责人,均应教育干部、职工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制止本单位干部、职工赌博。
  对赌博活动严重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提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放任、纵容赌博活动的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于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公安、司法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停止赌博活动,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者,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0&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FA8%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060307&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