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修正)
(1988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9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并重新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订并重新发布)
- 颁布日期:2002-04-0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在本市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
(二)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
(三)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包括先进配方)。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由市科委统一印刷),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市科委。市科委接到申请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会同市外资委、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由市科委出具审核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核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
(二)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
(三)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包括先进配方)。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由市科委统一印刷),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市科委。市科委接到申请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会同市外资委、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由市科委出具审核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核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