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 颁布日期:1956-11-2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来文请示死缓减刑等问题,兹联合批复如下: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报请再缓期一年或减刑的案件,可参照本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亦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并且转请犯人服刑地的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再缓期一年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400%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217&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