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5-08-2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务院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2&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F352%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305&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