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问题的答复
颁布日期:2002-01-18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修改原因
提交修改
取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1]138号“关于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
》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
》
第九条
的规定。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94C%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2060219&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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