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7-12-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已修正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场登记后,2年以上不从事交易活动的,市场登记证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保留核准的市场名称,并予以公告。”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加挂市场名称或者未经有权部门核准,擅自冠用有关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转让、涂改、变更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1&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4852%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1704&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