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 颁布日期:2004-12-3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经2004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教育、生产、经营、保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和技艺。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前款规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稀有作品。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扶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和相关的协调、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
(二)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对已经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工商、质监、林业、外事、旅游、知识产权、建设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和各市、县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接受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有关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三)承担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事务;
(四)承担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具体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本省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工艺美术协会提出意见,经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聘请。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应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省工艺美术协会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本省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和技艺的形成历史;
(三)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
(四)技术特点和艺术风格;
(五)国内外评价。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本省工艺美术珍品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作品实物照片及作品材质证明;
(三)作品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的说明;
(四)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为本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三)代表作品(照片及文字说明)和技艺特点;
(四)国内外获奖证明。 第十二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应当将提交评审委员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无法按时处理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该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截止或者异议处理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会采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表决形式。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亲属申请认定为本省工艺美术大师或者其作品申请认定为本省工艺美术珍品的;
(二)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省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公布。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认定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从本省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并上报。 第十八条 凡获得中国和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专家技术人员,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具体办法按照政府津贴享受人员申报程序上报确认。 第十九条 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建设文化大省的有关配套经济政策,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一)建立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及其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保护基地;
(二)专业场馆征集、收藏、展示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三)挖掘、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档案,保护、抢救濒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四)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的教育、科研、理论、技艺研究和产品开发;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鼓励设计、生产与旅游结合的工艺美术品;
(六)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宣传工艺美术知识和产品。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市、县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济效益不高,但艺术价值高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筹措特殊保护资金,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基地或者研究机构,开展下列保护工作:
(一)进行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
(二)挖掘和整理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四)收集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
(六)宣传工艺美术知识和产品。
鼓励教育院校特别是工艺美术重点产区的教育院校,设立传统工艺美术教育基地,开设传统工艺美术课程。 第二十三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所需的稀有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先提供给国家和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制作珍品和精品。
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应当组织各地进行规划,并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上述原材料挖掘、采伐、使用许可证时,应当考虑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需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政府应当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省(市、县)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向工艺美术收藏展示馆的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规定范围内予以扣除。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适合获得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工艺美术申请专利或者注册商标。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学艺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政府应从专项资金中予以一定的授艺补贴。 第二十六条 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可享受国家、省和市、县政府有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信贷担保、进出口、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对拥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
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培育、规范传统工艺美术品市场。
生产、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的单位、个人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展览,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优惠政策。
各种博物馆(院)、美术馆、展览馆应当为传统工艺美术展览提供优惠条件。 第二十八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从外省市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外省市工艺美术人才来粤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该工艺美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工作中,负有保密义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有关技艺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一)研究、保护、发掘、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省级珍品,以及在国内外重大评比中获奖的;
(三)评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大师者;
(四)捐赠珍品、精品、保护资金的;
(五)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六)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工艺美术、技术监督和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各自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采伐、占用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稀缺原材料的,由国土资源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或者侵犯他人工艺美术知识产权的,依照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资格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三十五条 工艺美术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