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 颁布日期:2006-06-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见,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五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或者部门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及起止时间;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示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情况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市政府决策会议审议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情况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