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1987年10月7日公布)
  • 颁布日期:1987-10-0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家经委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其产品列入《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能够提供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外汇平衡出现暂时困难,需要给予扶持的;
  2、企业生产的机电产品与国外同类产品的性能和质量相同,能满足国内用户的需要,售价不高于国外同类产品进口价(完税后价格)的;
  3、企业生产的机电产品属于国内用户需要进口的;
  4、企业按批准的合同履行外销责任。  
第三条 凡要求产品以产顶进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以产顶进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第四条 企业投产后,其产品符合上述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列入国家以产顶进目录的,由企业向产品归口部门提出申请,抄报国家经委、经贸部和当地经委。申请时,须附送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申请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市场需求预测的调查报告,由产品归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国家经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并由国家经委公布实施。  第五条 需要目录内产品的用户可直接向企业订货,或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或经国家经委批准的招标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组织招标,指导用户在国内选购,以代替进口。  第六条 企业销售国家以产顶进目录内的机电产品,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收取部分外汇,并要依据合同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国产化进度逐年递减。  第七条 企业生产国家以产顶进目录内的机电产品需要进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可由海关作为保税货物监管。国内用户直接从国外进口这类机电产品时享受减免进口税待遇的,企业生产的同类机电产品如售给这些用户时,所进口的料、件也可享受同样的减免税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委同时还公布了第一批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目录:一是SPECTRUM--集中分散型控制系统(含现场输入、输出装置,每站1024BIT数据采集装置,顺序控制、编程控制装置,CRT操作站,工业控制机),生产企业是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二是MICONIC--B 交调电梯(额定速度1.6M/S,载重1000KG),生产企业是中国迅达电梯公司上海电梯厂。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2&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E720%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2101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