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彦琦与李延滨等货物运输协议纠纷一案的复函
颁布日期:2002-01-11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修改原因
提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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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货物已由承运人在中途交给托运人处理,运输已终结,货物损失应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结算;收货人李延滨对该运输货物的权利尚未开始,在该运输合同中亦无实际损失,故其不享有本案诉权。
百货大楼与任彦琦是车辆承包关系,对造成货物丢失无过错,不应为任彦琦丢失货物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8C%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2040110&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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