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

  • 颁布日期:1987-08-2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外交部领事司:
  你司(87)领四转字第13号来函收悉。
  关于英国驻华使馆就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来照,经研究,我们认为: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由他方抚养的子女。英国驻华使馆认为,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并不取消没有抚养教育子女一方的权利,双方仍具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合法权利,这种理解是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的。
  对于英国驻华使馆来照中所针对的案件,我们认为,香港居民鲁慕贞经我法院调解与澳门居民林勤离婚后,向港英当局申请归她抚养的、现居内地的双方婚生子林伟超去港定居,是否得到批准,这是有关管理部门决定的事。至于林勤从澳门申请去港探视孩子,被批准的可能性较小,我们希望英国驻华使馆注意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处理此事上,给予当事人方便。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1872%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2050106&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