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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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周正庆
各位代表: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即中央银行法,是稳定币值、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和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保障金融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受到局限。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这个条例的某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都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科学性、权威性,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此,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起草审议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从1979年就开始着手起草银行法。1993年,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确定分别起草中国人民银行法(即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起草中国人民银行法力求达到的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使中国人民银行能够真正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业的主管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制定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对全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了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及一些地方的意见,还听取了国际金融组织的咨询意见,研究、借鉴了国外有关中央银行立法的经验。
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国务院于1994年6月15日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4年6月、8月、12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第九次、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提出了很多好的修改意见。国务院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现在提请审议的修改后的草案。
草案共8章48条,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三、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拥有资本和资产,可以依法经营业务;同时它又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业的主管机关。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草案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全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草案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草案第六条)这些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并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衔接。
(二)关于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的中央银行据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依据。实践证明,只有币值稳定,才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应以稳定币值为目标,通过调节货币供应总量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这个原则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都作了明确规定。据此,草案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草案第三条)这样规定,既明确了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货币币值,又明确了通过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三)关于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手段。货币政策的实施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从而保证国民经济从宏观上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基本平衡。中央银行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在执行货币政策时需要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手段。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工具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外汇操作、中央银行的存贷款利率等。据此,草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及其他政府债券和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草案作出上述规定,旨在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在从运用直接调控手段过渡到间接调控手段过程中,能灵活选择并充分运用有关货币政策工具,以保证货币政策的执行。
(四)关于人民币的发行与保护。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货币的发行银行,负责集中统一印制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实践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对于稳定货币币值、发展国民经济,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必要为保障人民币及其印制、发行者的独特地位,为人民币正常流通,提供法律保护。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以其面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草案第十四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伪造、变造、非法印制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非法印制的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和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草案第十七条)此外,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金融监督管理。
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之一。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殊企业,其经营结果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草案第五章设专章对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督管理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草案第三十条);对金融机构业务情况的稽核和检查(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行为的检查监督(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报表(草案第三十二条)。草案这方面的内容主要是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督管理所必需的职权,因此规定得比较原则。至于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的具体制度,需要在商业银行法等其他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以加强对金融业严格有效的监管。
(六)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七章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一章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增加规定的。除了对针对人民币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对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提供贷款或者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等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