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张思卿副检察长卞耀武副局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2-08-0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军事检察院:
  现将《张思卿副检察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和《卞耀武副局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
  同志们: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召开的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今天就要结束了。会议以贯彻小平同志南巡时的重要谈话和江泽民同志最近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指导思想,研究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开展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名优商品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问题。云南省和昆明市等十四个地区的检察、工商机关的代表以及烟草专卖局的同志介绍了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情况和经验。这些经验都很好,听了以后很受启发。会上还讨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中加强配合、协调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假冒商标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会议开始时,云南省委尹俊同志、省人大白佐光同志、省政府赵廷光同志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政林同志讲了话。会议期间还组织参观了云南省“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成果展览”,举行了一次规模较大的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影响。同志们一致认为,这次会议非常及时,方向明确,内容充实,开得很好,是一次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的动员会、鼓劲会。我相信.通过这次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必将有力地推动各地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的工作,打开新的局面。
  刚才,卞耀武同志讲了话,对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和加强检察、工商机关的密切配合问题发表了很好的意见。下面我就加强检察机关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提高认识。
  小平同志今年年初巡视南方时的重要谈话,贯穿一个鲜明的中心思想,就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放开手脚,大胆试验,排除各种干扰,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在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鼓舞下,全国各地都动起来了,想发展,急发展,鼓实劲,干实事,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高潮已经到来。面对当前形势,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满腔热忱地支持、保护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把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要坚持“两手抓”、“两只手都要硬”,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法制环境。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对外开放,外面也会进来一些坏的东西;商品经济的固有属性,如交换、价值、利润、竞争等等,必然会反映到人们的思想当中,一些人会乘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还没有完善起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没有完全形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措施不配套之机,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就是其中之一。而我们与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是长期的。假冒商标犯罪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制造伪劣商品,假冒名优商品的商标,牟取暴利。当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相当严重。一是发案量大。据统计,1990年至1991年两年间,检索机关查办的案件有一千五百多件。二是范围广泛。据高检院掌握的情况,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个别地方甚至成了全国闻名的“假冒之乡”、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三是假冒对象多、品种多。有驰名商标、地方名牌,也有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烟酒、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饲料,以及服装、家电和高科技产品等。特别是那些假冒商标的伪劣生产材料和烟酒、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饲料等,破坏生产,危害人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四是案件起来越复杂。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手段越来越狡猾,跨地区流窜犯罪案件突出,团伙作案增多,对抗性增强。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破坏市场的培育、发展,危及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对保护名优商品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增强全民族的商标意识,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对保护、培育、发展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健康发展,对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是当前形势的需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九检”会议上,复之同志的工作报告提出的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具体措施中,坚决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就是一项重要工作。最近高检院又几次强调要加强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实。
  二、要切实抓好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斗争。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都比较重视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查办案件数大幅度上升。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八百四十九件,是历史最高水平,而今年头五个月立案数已达到九百三十二件,一些地方办了不少有影响的案件。从会议介绍的情况看,各地在办案中摸索了一些好经验:一是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二是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中最突出的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斗争。如,云南省检察机关为了保护名牌香烟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工商、烟草专卖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开展了对假冒名牌香烟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打击和专项治理工作,搞得有声有色,效果很好。烟草生产是云南省经济的一大支柱,打击了犯罪,保护了烟草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就保护和促进了云南的经济发展。三是加强侦查工作,深挖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的“源头”、“黑窝”。四是利用典型案件广泛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五是在办案的同时进行综合治理,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堵漏建制,消除孳生犯罪的隐患,等等。各地都要学习、推广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新经验,努力开创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非常重视和支持。这是我们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机关要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情况,分析犯罪的特点,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
  第二,要加强与工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这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这项工作。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构成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因此要与工商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联合部署,统一行动,协同办理重大案件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形式,应当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总结和推广。但是在强调互相配合的同时,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互相替代,不能超越职权,不能违法办案。
  这次会议上同志们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中加强配合、协调工作的意见(讨论稿)》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我们两家回去以后将根据同志们提出的意见再作认真研究,争取早日下发。
  第三,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查办重大案件。《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对打击的重点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当前打击的重点是:一、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反应强烈的重大案件,特别是那些生产或经销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商品和给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假冒国内外驰名商标,生产、经销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三、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的犯罪团伙;四、用“回扣”、“好处费”等手段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采购假冒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五、国家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六、施行暴力对抗执法部门依法查抄假冒伪劣商品,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经过调查研究,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和重点治理工作。对于本地区一个时期内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中的突出问题,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专项打击;对于已经形成“假冒之乡”、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的个别地方,要进行重点整顿和治理。检察机关在专项打击和重点整顿、治理工作中,主要是集中力量查办重大犯罪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体现法律的威力。近期要公开处理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
  第四,要认真执行法律和政策。对于组织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窝点”的头子,要坚决依法严惩,切实纠正打击不力和以罚代刑问题。要注意区别有意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无意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界限;为首组织者与一般参与者的界限;特别要严格区分假冒商标犯罪方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界限。对界限不好划分,一时拿不准的,要慎重对待,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办案一定要重证据,要把证据搞扎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会上同志们对《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假冒商标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同志们回去之后还可以继续提出修改意见,高检院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再作认真研究,争取及早改好下发试行。
  第五,要加强专门工作。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主体成份复杂,作案活动也较隐蔽,给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但是,假冒伪劣商品在进入销售环节时又具有一定暴露性,犯罪分子以及犯罪活动之间往往有一定关联性。这种情况也为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要根据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研究针对对强的措施和方法,努力提高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制服犯罪的能力。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有它的基本特征和规律,假冒商标是形式,生产、经销伪劣商品是手段,牟取暴利是目的,坑国家害人民是结果。它的暴露必然反映在经销环节或者是使用环节上,因此要从经销环节入手,追根溯源,顺藤摸瓜,由表及里,深挖犯罪。要加强秘密调查,把秘密调查与公开侦查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还要注意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第六,要把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紧密地结合起来,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动群众。查处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是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非常拥护和支持的,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我们要加强宣传工作,诸如公开处理犯罪分子,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宣讲、教育,开展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宣传,等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同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作斗争,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案件线索,教育人们遵纪守法,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敦促有犯罪行为的人投案自首。名优商品生产企业是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的受害者,最有查办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积极性,并且掌握着大量的案件线索。我们要多同这些企业联系,作他们的知心人和保护者,赢得他们的支持。
  三、要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对打击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领导。下面我着重讲两个问题:
  一是要正确处理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问题。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检察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最重要、最直接的服务,是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检察工作的另一个重点。这两个重点都是要长期坚持的。但是我们在突出这两个工作重点的同时,针对一个时期内危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也应当突出地抓。当前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我们要在抓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坚持“严打”的同时,重视抓好查办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工作。
  二是要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当前,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的犯罪跨省、跨地区、跨县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要加强对查处案件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凡案件涉及两个或多个地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办好案件。对因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阻碍而查办不下去的案件要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查办。对干扰、阻碍查处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志们回去以后要抓紧时间向党汇报会议精神,并要专门进行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会议精神。部署进一步开展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工作。要发扬现有的经验,努力学习新的东西,总结新的经验,与工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一致,并肩作战,把进一步打击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的工作搞好。
  同志们,这次会议即将圆满结束。我们这次会议得到了云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大力支持,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工商局和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为筹备、组织好这次会议做了大量工作。在此,我代表高检院和与会全体代表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卞耀武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召开的“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今天即将结束。我谨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给予这次会议大力支持的云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领导同志表示衷心感谢!向为会议的筹备、召开付出了辛勤劳动,做出重要贡献的云南省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等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次现场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机关首次联合召开的大型会议,而且正值此时,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所以,这个会议开得及时,又多了一层重要的意义。这次会议采用现场调研、交流经验、展出实物实例、销毁赃物、研究法规、协调意见、联合部署的做法,开得是好的,做到内容充实,严肃深刻,讲求务实,对今后抓好这项工作打下了基础,对密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商标办案方面的配合协作关系,对推动全国范围内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斗争的深入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我还借此机会,对各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商标工作方面给予我们的大力支持表示深切的谢意。
  下面,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的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理商标。
  要进一步提高对《商标法》的认识,充分重视商标的重要作用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意义,更加严肃认真地做好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的工作。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作为与商品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产物,作为生产者创立信誉和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作为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重要媒介,作为现代经营活动中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大到当今的国际贸易中,小到市场购买商品的行为中,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所以《商标法》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法律,涉及面广,影响很大。特别是当前,在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国际化,国际贸易关系日益扩大,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商标法制状况如何,能否切实执行,能否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严肃惩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促进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繁荣市场,保障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直接的关系和重要的作用。
  在《商标法》中把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核心问题,其实质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商标法律关系。《商标法》与《刑法第127条有着紧密的衔接关系。根据《商标法》和《刑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起,共同肩负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在查处商标侵权方面,我国《商标法》实行双轨制,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多年来,我们与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进行交流和加强协调建立了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人民检察机关也进行了大量的合作,当前随着工作的发展,任务的加重,更需要紧密的合作,建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紧密协作的工作关系。通过这次会议的筹备和召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人民检察机关的合作是成功的。根据这次会议精神,今年必将合作得更好,大家一个目标,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共同完成《商标法》和《刑法》赋予的职责。
  目前,在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建议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共同努力,促进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同样,负有执法任务的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必须带头树立、增强商标意识,努力学习、宣传掌握《商标法》,这是我们做好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工作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坚持依法治理商标。
  二、把严厉打击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推向深入。
  邓小平同志在南巡重要谈话中指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既阐明了“两手抓”的辩证关系,又指明了执法监督部门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工作方向,使我们更加明确了商标执法工作的任务。
  七月二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指出,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一些单位和个人,采用种种不正当手段,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继续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牟取暴利。因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恶性事故不断发生,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危及到深化改进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当前,我们的任务就是要遵照邓小平同志的谈话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指示,积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我们联合召开这次会议,就是一个重要的实际行动。
  在国务院通知确定的打击重点中,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生产或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擅自生产、经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重点打击其他违法行为中,也有很多直接或间接与商标违法犯罪有关。一些单位和个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甚至肆无忌惮地采取欺诈的狡猾的手段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牟取暴利。从大量的事实看,被假冒的商标多数都是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而这些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往往是那些付出艰辛劳动、生产优质适销对路商品的企业。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这些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了经济秩序,后果是严重的。它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公害,对其必须予以坚决的惩处和制裁。这次现场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检察、烟草专卖部门通过生动具体的实例,有力地揭露了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在卷烟、农业生产资料、食品、日用工业品等等方面的严重危害,不少企业、消费者遭受了重大损失,其中有些甚至是很惨痛的。这次现场会议也介绍了三家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假冒卷烟商标违法犯罪斗争取得的成绩。从云南的经验中可以看到,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是一个严肃的、需要通力协作的系统工程,要有全国一盘棋的观点,坚持不懈地展开一场有重点的、全方位的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的斗争。我们要严格执法,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处,对假冒商标其商品又属伪劣的,要从重处罚,包括从重予以罚款、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销毁查获的全部假冒伪劣商品;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密切协作,使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的工作踏上新台阶。
  长期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制止商标侵权和打击假冒商标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查处了一大批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案件。一九九一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案件16158起,比一九九0年的13294起增加2864起,增长21.5%。罚款2251.5万元,收缴和销毁违法商标标识2.826亿套(件),责令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194.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134起。各地查处了大批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大要案件,如查处了假冒“茅台”酒,“红塔山”烟、“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红梅”味精、“新开河”人参等案件,还严肃查处了一批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我们依法保护外国商标专用权,受到了外国商标注册人和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好评。
  虽然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应当看到,目前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某些地区或行业甚至是突出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应当大力加强打击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工作的力度,要惩处一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严惩犯罪分子,才能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这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密切协作,在检察机关的有力支持下做好商标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于查处假冒商标违法行为的前哨。在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查获大量的商标侵权行为,其中也混杂着假冒商标的行为。对于那些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或者虽然属于假冒商标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予以查处;而对那些故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则必须移送人民检察院。这样做一方面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具备相应的办案手段,而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必须要依法办事,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当然,检察机关通过自侦或群众举报办理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在打击假冒商标犯罪行为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打击假冒商标违法犯罪都高度重视。自去年初以来,我们两家多次相互走访,积极进行会商。在去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的全国商标办案协调会和今年全国商标工作会议期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志深入交换了意见,最近又专门就几个假冒商标犯罪案件的相互配合查处进行了专题研究,联合召开办案会议进行部署。自去年以来,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了解并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的就有广州查获的假冒商标标识两个大案、湖南益阳地区查获的假冒316辆汽车案、江西南昌查获的假冒“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等案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今年年初发出文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配合,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予以立案,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加强我们两家的协作不仅要做到在一些案件的查处方面积极配合,同样重要的还要做到:一要完善有关的法规,使我们的配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二要有畅通的渠道,坚持经常性的、牢固稳定的配合关系。这次会议的代表认真研讨了“关于假冒商标犯罪立案标准”草案和“关于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中加强配合、协调工作的意见”草案。这是两个重要的文件,是完善有关法规的步骤。经过会议讨论后,再经过修改,准备分别以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予以发布。同时为了建立经常性的、稳定的配合关系,我们十分赞成建立检察、工商行政管理、法院三家共同参加的联席例会制度,使我们的配合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使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的工作,真正做到严密有力、坚持深入。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尽职尽责,依法办案,抓出成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工作必须从全国到地方,处处时时都力求做好,要有通畅的渠道和良好的配合制度,这不仅是为了加强我们两家的协作关系,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大业服务。我们要切实做到精诚配合,联合作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一定会把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的工作做得更好。当然,在配合工作中我们也要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并及时纠正一些失当现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负责同志对此要有全面的认识,同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基层的指导和协调配合工作。
  建立配合制度,其目的还是为了依法办案。良好的配合关系增强了我们整体的作战能力。下一步各地要抓紧查处一批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要重点抓紧查处大要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经济与法律环境,做出新的贡献。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在检察、审判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发挥商标法制的威力,做到检察、工商行政管理、法院在贯彻执行《商标法》的过程中三位一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就一定能够抓出显著成效。
  在执法的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搞好《商标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公布大要案件,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这次现场会上,许多人民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志介绍了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大家交流了经验,取得很好的效果。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还要向检察部门的同志学习,及时总结各地依法办案和配合的成功经验,加以宣传、推广,推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踏上新的台阶。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2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1FE5%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12&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