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9-06-2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9年6月1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对本市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1、《抚顺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抚政发[1990]26号)
2、《抚顺市市以上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0]125号)
3、《抚顺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细则》(抚政发[1991]148号)
4、《抚顺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抚政发[1992]16号)
5、《抚顺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资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6、《抚顺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抚政发[1995]18号)
7、《抚顺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抚政发[1995]56号)
8、《抚顺市投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5]62号)
9、《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抚政发[1997]4号)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