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
- 颁布日期:1998-01-0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变化及运营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95〕国资产发第13号)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8〕国管财字第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会议、及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题业务工作会议等。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和计划,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会议,主要是总结、评比各部门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的编报情况,布置下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以上会议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召集。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年(季)度统计汇总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季度统计报告;
不定期报告,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布置,编报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统计分析报告;
国有资产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对国有资产存量、变动、使用和效益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填报、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定期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 第六条 各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等管理职能,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和计划,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会议,主要是总结、评比各部门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的编报情况,布置下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以上会议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召集。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年(季)度统计汇总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季度统计报告;
不定期报告,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布置,编报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统计分析报告;
国有资产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对国有资产存量、变动、使用和效益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填报、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定期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 第六条 各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等管理职能,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