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工商联、河北省总商会申诉案的复函

  • 颁布日期:2003-06-0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执行人河北省工商联(又称河北省总商会)欠款案执行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各级工商联是党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质的人民团体。其与挂靠企业脱钩时,是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执行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其脱钩企业的案件时,也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8号《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开办单位只能用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请你院监督南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北省工商联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河北省工商联和河北省总商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河北省工商联是党委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质的人民团体,列入省编委编制序列,为财政预算拨款单位。而河北省总商会是在省民政厅单独注册的社团法人,经费由会员的会费构成。南开区人民法院将河北省工商联与河北省总商会视为同一个单位,将河北省总商会列为被执行人并扣划其银行存款是错误的,你院应监督该院立即纠正。
  你院将督办结果报告我院。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1448%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0402&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