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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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为什么要修订《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答:明码标价是我国价格领域中一项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也是我国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我国于1990年和1994年先后两次颁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布了实施细则。十年来,明码标价制度逐渐深入人心,为推进交易行为的公开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起到了应有的作用。随着我国价格法制化建设的推进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完善和健全明码标价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我国于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在对明码标价制度进一步予以确认的同时,对明码标价的执行主体、规范内容和相关规则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责任提出了不同要求。这就需要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修订和完善原《规定》。
  二、问:请谈谈《规定》是如何修订的?
  答:《价格法》颁布实施后,国家计委就开始了对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针对经济生活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着手修订原《规定》,并决定将原《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合并为一个新规定,以增强该规章的可操作性。1999年3月,国家计委将修订稿印发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1999年11月,国家计委又将修订稿印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全国价格系统中多次征求了意见。根据这些意见,我们对《规定》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并于2000年5月将《规定》上报国务院。2000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国家计委以规章的形式公布《规定》。2000年10月,国家计委以主任令发布了本《规定》。
  三、问:《规定》有哪些重大修改?
  答:《规定》由原来的15条增加到25条,其主要修改内容有:进一步明确了明码标价的含义、范围;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正常使用的标价签、价目表外,对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增设了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对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作出规定;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并细化了法律责任。
  四、问:明码标价的含义是什么?
  答:在市场经济中,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之前对消费者的明确告知,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在交易前对商品或服务价格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做到交易行为的公开化,以贯彻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标价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更好地推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对明码标价的概念做出确切定义,即《规定》第3条: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五、问:如何理解《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具体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标示,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六、问:《规定》对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及监制的职能有什么规定?
  答:明码标价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行政管理职能,《价格法》规定,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行政管理的主体是价格主管部门。考虑到历史上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具体工作主要是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担,而且对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也主要依靠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为了保持贯彻落实明码标价工作的连续性,《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七、问:《规定》对不同行业的明码标价有什么要求?
  答:《规定》对明码标价的总体要求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规定》还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对经营者从事零售业务、收购农副产品、房地产、服务以及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等的明码标价提出了不同要求;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或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或确定,经营者不能擅自决定。
  八、问:《规定》对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针对市场上一些经营者虚假打折、利用标价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规定》专门对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进行规范,即第12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九、问:《规定》对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有何规定?
  答: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主要有:(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如虚假宣传,伪装削价行为;虚拟原价,谎称降价,实则提价的行为等。(2)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如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诱骗顾客进行交易等。(3)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因此,《规定》第20条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规定》第22条还规定了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问:《规定》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规定》列举了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下七种:(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关于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也作了规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229629&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