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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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颁布《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答:199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金融机构的利率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单位存、贷款计结息方式的改变,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该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需要,并且部分条款的内容也已在后来的文件中做了改动。修改后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总结了多年来我国利率管理的经验和改革成果,在广泛征求和吸收了金融、企业等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重点对银行存、贷款利率中的有关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同时又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既考虑到我国利率管理的现实,又兼顾了将来利率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权威性和较高的操作性。
问:新修订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突出了哪几方面的内容?
答:新修订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突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结合我国金融领域开放改革,运用金融工具服务于社会公众的领域不断拓宽的现实,扩大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该规定。二是结合我国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和手段不断完善,金融体系日益健全的现实,重新划分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支行的利率管理职责,总行主要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组织实施各项利率政策和管理法规,分支行侧重于利率监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利率制定权限,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中央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主要负责确定内部资金往来利率、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并允许金融机构对同业拆借利率进行协商。三是结合我国近年来利率政策及其相应法规变化较大的现实,重新明确了金融机构办理各种存、贷款的计息、结息规则,并增补了住房金融、保证金存款、贴现、提前归还贷款、拒付存款等方面的计息规定。四是结合我国利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现实,对一年期以下的短期贷款,允许借贷双方在结息方式上进行协商,既可按月结息,也可按季结息,这是利率管理的一个重要突破,适应了新形势下的需要。五是结合我国金融法规不断健全的现实,对利率违规行为及处罚方法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明确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和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个人住房存、贷款利率及计结息规则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为配合住房制度的改革,加快住房金融发展,理顺住房利率体系,新规定把明确住房存、贷款利率的制定标准和结息规则做为重要内容。在第十四条规定:各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分为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两部分,前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者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对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结息规则,在第二十七条明确,按照1998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财政存款计息规则做了哪些规定?
答:199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金融机构吸收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需全额划缴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财政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这为明确财政存款计息办法提供了依据。为此,在规定第十八条明确:金融机构办理的财政存款,应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的部分一律不计息,不需划缴人民银行列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问:为什么在第二十条中将短期贷款的结息方式由过去的“按季结息”改为“按季或按月结息”?
答:修改后的规定,对短期贷款结息方式做了调整,既由“按季结息”改为“按季或按月结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有利于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减轻企业集中付息的压力,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收息率,改善信贷资产质量。
问: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是否有权获得利息补偿?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予以补偿,并在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补偿金额做了明确规定。据此,我们在《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这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除支付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的利息外,再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之间应付的利息。当然,如果借贷双方签定借款合同时,对提前还款问题的处理已另有约定的,按借款合同执行。
问:因利率违规产生的收入,如何处理?
答:由于过去是单方明确金融机构在利率违规行为中的责任和处罚,没有明确金融业务另一方当事人(含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使得利率违规屡禁不止。如乱提高利率,用高息拉储蓄存款,搞储蓄大战等,给金融安全运行留下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高息揽储和高息放贷引起金融机构与储户和企业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因此,在第五章第三十二条明确:由利率违规给金融业务双方当事人所带来的收入均不受法律保护,以此警戒企业单位和个人加强金融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注重自身行为涉及的金融业务的合法性。
问: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对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到期存款如何处理?
答:金融机构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存款人已到期的合法存款也属于违规行为,要承担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这在《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已有规定。但如何对存款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没有作具体规定。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提高,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为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在第三十三条明确: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对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拖延或拒绝支付的,拖延或拒绝支付期间要按该存款利率继续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以补偿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