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
- 颁布日期:2004-02-0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9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二月六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是指海关设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负责监管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并办理进出境小型船舶海关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的海关监管机构。
(三)通航指令,是指中途监管站对小型船舶发出的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等电子指令。
(四)海关指定区域,是指以中途监管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航行区域。具体区域范围由有关直属海关对外公布。 第三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或者经海关批准的可临时派出海关人员实施监管的监管点进出、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下列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向指定的小型船舶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
(一)来往于香港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向大铲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二)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向湾仔中途监管站办理;
(三)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桂山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四)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五条 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
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向运输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联网备案管理,数据资料共享。 第六条 小型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
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可以藏匿货物、物品的处所,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小型船舶申请备案时,运输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
(二)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六)船舶船体结构图;
(七)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提交上述(二)、(三)、(四)、(五)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第八条 海关予以备案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见附件2)、《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以下简称《海关监管簿》,见附件3)。
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在收到运输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 第九条 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管理。运输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见附件5);
(二)《备案证书》;
(三)《海关监管簿》。
未办理年审或者年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型船舶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 第十条 在海关备案的小型船舶名称、船体结构、经营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内容发生变更的,运输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一条 小型船舶进境前,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舱单录入单位,通过与海关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小型船舶出境前,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启运港海关递交纸质舱单、《海关监管簿》等有关单据、簿册,同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第十二条 舱单电子数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航次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 第十三条 船舶负责人在小型船舶进境或者出境启航时,通过船载收发信装置对舱单电子数据进行确认申报。
进境小型船舶经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后,所载进口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前向海关申报。 第十四条 已经海关确认的舱单电子数据如需修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可以修改。 第十五条 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和船舶航迹数据的保存期限为确认小型船舶舱单申报之日起3年。 第十六条 小型船舶进境或者出境启航后,应当进入海关指定区域接收并确认通航指令,并按照指令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或者停靠中途监管站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小型船舶接到停航办理手续指令时,应当航行至中途监管站指定的锚地停泊。
小型船舶进境时,应当经中途监管站签批《海关监管簿》,并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后,继续驶往境内目的港。
小型船舶出境时,应当将启运港海关签章的舱单等单据递交中途监管站确认,经中途监管站签注《海关监管簿》后,继续驶往境外目的港。 第十八条 小型船舶进境到达目的港后,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海关监管簿》、纸质舱单等单据办理手续。
在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的小型船舶应当递交关封。 第十九条 进出境小型船舶负责人应当妥善保管经海关确认的纸质舱单、关封等单据。 第二十条 小型船舶装卸进出境货物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舱单核对货物,如果发现溢短装(卸)、误装(卸)、残损或者其他差错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小型船舶公用、船员自用物品进出境,应当如实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公用物品申报单》(见附件6)及《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见附件7)向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物品,应当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燃料物料申报单》(见附件8),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购买单据或者发票,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第二十四条 经交通部门批准,小型船舶可以兼营境内运输。
小型船舶每次由境外运输变更为境内运输或者由境内运输变更为境外运输前,均应当报告备案海关,由海关在《海关监管簿》上进行签注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境小型船舶自进境后至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小型船舶自启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第二十六条 小型船舶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地点以外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的,应当经海关批准;需海关派员执行监管任务的,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规费。 第二十七条 小型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小型船舶因遇到风浪,致使无法在海关中途监管站停泊办理进出境手续的,经海关中途监管站许可,可以直接驶往目的港。 第二十八条 中途监管站可以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以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海关检查小型船舶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要求开启有关处所、集装箱或者货物包装,搬移货物、物料等。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当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2.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
3.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4.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5.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
6.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公用物品申报单》
7.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
8.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燃料物料申报单》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9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是指海关设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负责监管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并办理进出境小型船舶海关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的海关监管机构。
(三)通航指令,是指中途监管站对小型船舶发出的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等电子指令。
(四)海关指定区域,是指以中途监管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航行区域。具体区域范围由有关直属海关对外公布。 第三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或者经海关批准的可临时派出海关人员实施监管的监管点进出、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下列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向指定的小型船舶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
(一)来往于香港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向大铲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二)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向湾仔中途监管站办理;
(三)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桂山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四)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五条 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
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向运输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联网备案管理,数据资料共享。 第六条 小型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
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可以藏匿货物、物品的处所,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
(二)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六)船舶船体结构图;
(七)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提交上述(二)、(三)、(四)、(五)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第八条 海关予以备案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见附件2)、《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以下简称《海关监管簿》,见附件3)。
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在收到运输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 第九条 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管理。运输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见附件5);
(二)《备案证书》;
(三)《海关监管簿》。
未办理年审或者年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型船舶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 第十条 在海关备案的小型船舶名称、船体结构、经营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内容发生变更的,运输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小型船舶出境前,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启运港海关递交纸质舱单、《海关监管簿》等有关单据、簿册,同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第十二条 舱单电子数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航次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 第十三条 船舶负责人在小型船舶进境或者出境启航时,通过船载收发信装置对舱单电子数据进行确认申报。
进境小型船舶经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后,所载进口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前向海关申报。 第十四条 已经海关确认的舱单电子数据如需修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可以修改。 第十五条 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和船舶航迹数据的保存期限为确认小型船舶舱单申报之日起3年。 第十六条 小型船舶进境或者出境启航后,应当进入海关指定区域接收并确认通航指令,并按照指令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或者停靠中途监管站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小型船舶接到停航办理手续指令时,应当航行至中途监管站指定的锚地停泊。
小型船舶进境时,应当经中途监管站签批《海关监管簿》,并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后,继续驶往境内目的港。
小型船舶出境时,应当将启运港海关签章的舱单等单据递交中途监管站确认,经中途监管站签注《海关监管簿》后,继续驶往境外目的港。 第十八条 小型船舶进境到达目的港后,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海关监管簿》、纸质舱单等单据办理手续。
在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的小型船舶应当递交关封。 第十九条 进出境小型船舶负责人应当妥善保管经海关确认的纸质舱单、关封等单据。 第二十条 小型船舶装卸进出境货物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舱单核对货物,如果发现溢短装(卸)、误装(卸)、残损或者其他差错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小型船舶公用、船员自用物品进出境,应当如实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公用物品申报单》(见附件6)及《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见附件7)向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物品,应当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燃料物料申报单》(见附件8),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购买单据或者发票,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第二十四条 经交通部门批准,小型船舶可以兼营境内运输。
小型船舶每次由境外运输变更为境内运输或者由境内运输变更为境外运输前,均应当报告备案海关,由海关在《海关监管簿》上进行签注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境小型船舶自进境后至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小型船舶自启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第二十六条 小型船舶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地点以外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的,应当经海关批准;需海关派员执行监管任务的,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规费。 第二十七条 小型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小型船舶因遇到风浪,致使无法在海关中途监管站停泊办理进出境手续的,经海关中途监管站许可,可以直接驶往目的港。 第二十八条 中途监管站可以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以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海关检查小型船舶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要求开启有关处所、集装箱或者货物包装,搬移货物、物料等。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当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
附件:1.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2.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
3.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4.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5.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
6.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公用物品申报单》
7.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
8.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燃料物料申报单》
附件1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
│船舶名称 │ │船员定额 │ │
├───────────┼──────────────┼────────┼────────┤
│船舶种类 │ │船舶到港日期 │ │
├───────────┼──────────────┼────────┼────────┤
│船舶经济性质 │ │船舶功率 │ │
├───────────┼──────────────┼────────┼────────┤
│船籍港 │ │总吨位 │ │
├───────────┼──────────────┼────────┼────────┤
│船舶呼号 │ │净吨位 │ │
├───────────┼──────────────┼────────┼────────┤
│船舶资料 │ │载重吨位 │ │
├───────────┼──────────────┼────────┼────────┤
│船舶长度 │ │船舶宽度 │ │
├───────────┼──────────────┼────────┼────────┤
│交通部门批准文号 │ │营运有效期 │ │
├───────────┼──────────────┴────────┴────────┤
│限定营运航线 │ │
├───────────┼────────────────────────────────┤
│限定货物范围 │ │
├───────────┼──────────────┬────────┬────────┤
│运输企业名称、地址、电│ │船舶用章印模 │ │
│话、邮编 │ │ │ │
├───────────┴─┬────────────┼────────┼────────┤
│船长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
├─────────────┼────────────┼────────┼────────┤
│业务员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以上申报无讹: │海关核发船舶代码: │
│ ├──────────────────────────────┤
│ │核发监管簿情况: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审情况: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海关审批意见: │
│ │ │
│电话: │经办人: 海关盖章 │
│ │ 年 月 日 │
│ │批准人: │
├─────────────┴──────────────────────────────┤
│备注: │
└────────────────────────────────────────────┘
附件2 1(封面)
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
登记备案证书
(关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印制
附件2 2 备案登记证书第1页
┌────────────────────────────────────────┐
│ │
│ 编号: 关字第 号 │
│ │
│ 经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属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代码: ) │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 │
│ 管理办法》,准予登记备案。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
└────────────────────────────────────────┘
附件2 3 备案登记证书第2页
┌──────────────────────────────────────┐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船舶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船长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交通主管部门及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营运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营航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附件2 4 备案登记证书第3页
海关年审记录
┌─────────────────────────────────────────┐
│ 你单位年审报告收悉。经审核,本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延长至 年 月 │
│ 日。 │
│ │
│ 海关 (签章) │
├─────────────────────────────────────────┤
│ 你单位年审报告收悉。经审核,本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延长至 年 月 │
│ 日。 │
│ │
│ 海关 (签章) │
├─────────────────────────────────────────┤
│ 你单位年审报告收悉。经审核,本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延长至 年 月 │
│ 日。 │
│ │
│ 海关 (签章) │
├─────────────────────────────────────────┤
│ 你单位年审报告收悉。经审核,本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延长至 年 月 │
│ 日。 │
│ │
│ 海关 (签章) │
├─────────────────────────────────────────┤
│ 你单位年审报告收悉。经审核,本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延长至 年 月 │
│ 日。 │
│ │
│ 海关 (签章) │
└─────────────────────────────────────────┘
附件3 1(海关监管簿封面)
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进出境
海关监管簿
(关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印制
附件3 2(封面内页)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关监管簿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3(海关监管簿第1页)
(一)小型船舶情况登记栏
┌──────────┬─────────┬──────────┬─────────┐
│船舶名称 │ │船员定额 │ │
├──────────┼─────────┼──────────┼─────────┤
│船舶种类 │ │船舶制造日期 │ │
├──────────┼─────────┼──────────┼─────────┤
│船舶经济性质 │ │船舶功率 │ │
├──────────┼─────────┼──────────┼─────────┤
│船籍港 │ │总吨位 │ │
├──────────┼─────────┼──────────┼─────────┤
│船舶呼号 │ │净吨位 │ │
├──────────┼─────────┼──────────┼─────────┤
│船体材料 │ │载重吨位 │ │
├──────────┼─────────┼──────────┼─────────┤
│船舶长度 │ │船舶宽度 │ │
├──────────┼─────────┼──────────┼─────────┤
│交通部门批准文号 │ │营运有效期 │ │
├──────────┼─────────┴──────────┴─────────┤
│限定营运航线 │ │
├──────────┼──────────────────────────────┤
│限运货舱范围 │ │
├──────────┼─────────┬──────────┬─────────┤
│船舶经营公司名称、地│ │ │ │
│址、电话、邮编 │ │船舶用章印模 │ │
├──────────┼─────────┼──────────┼─────────┤
│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
│船长 │ │ │ │
├──────────┼─────────┼──────────┼─────────┤
│业务员 │ │ │ │
├──────────┼─────────┴──────────┴─────────┤
│年审情况 │ │
├──────────┴─────────┬────────────────────┤
│ │ │
│ │ │
│ │ 签发海关 │
│ 船公司签章 │印章 │
│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船舶签章 │ │
│ 年 月 日 │ │
└────────────────────┴────────────────────┘
附件3 4(海关监管簿第2页)
(二)主要船用设备、贵重物品登记栏
┌────┬───────┬──┬──┬────┬────────────────────┐
│ 品名 │ 型号、规格 │数量│价值│送船日期│ 海关批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海关监管主要船用设备,贵重物品包括:电视机、录相机、照相机、电传机、复印机、洗衣机、│
│ 投影机、电脑、文字处理机、电冰箱、微波炉、空调机等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公用物品 │
│ (船舶设计建造时固定的船用设备不计在内)。 │
└────────────────────────────────────────────┘
附件3 5
(三)进口船用物料登记栏
┌───┬───────────┬──┬──┬──┬───┬───┬──┐
│年 │ 品名 规格型号 │单位│数量│重量│价值 │经办关│备注│
├─┬─┤ │ │ │ │(港币)│员签章│ │
│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6
(四)小型船舶进出境监管记录
出 境
┌────────────┬────────────────┬─────────────┐
│驶离口岸(开航港): │开航时间: 月 日 时 分 │抵达口岸(目的港): │
├────────────┴─┬──────────────┴─────────────┤
│装货地点: │卸货地点: │
├──────────────┴─┬──────────────────────────┤
│航行途经路线(列明水道): │预计抵达时间: │
├──────┬─────────┴──────────────────────────┤
│航行次数: │中途航行情况: │
├──────┴────────────────────────┬───────────┤
│ │船长(业务)签名: │
│载货情况(货物名称、重量、数量、货柜号等): │ │
│ │船舶签章: │
│ │ 年 月 日 │
├──────────────┬────────────────┼───────────┤
│海关批注签章(一): │海关批注签章(二): │ │
│ │ │备注 │
│经办关员: │经办关员: │ │
│ 年 月 日 时 │ 年 月 日 时 │ │
└──────────────┴────────────────┴───────────┘
入境
┌──────────────┬─────────────────┬─────────────┐
│抵达口岸(目的淘: │抵达时间: 月 日 时 分│驶离口岸(出发港): │
├──────────────┴───┬─────────────┴─────────────┤
│卸货地点: │装货地点: │
├──────────────────┴─────┬─────────────────────┤
│航行途经路线(列明水道): │驶离港澳时间: │
├──────────┬───────┬─────┴─────────────────────┤
│本航次在外天数: │航行次数: │中途航行情况: │
├──────────┴───────┴───────────────┬───────────┤
│载货情况(货物名称、重量、数量、货柜号等: │船长(业务)签名: │
│ │ │
│ │船舶签章: │
│ │ 年 月 日 │
├──────────────────┬───────────────┼───────────┤
│海关批注签章(一): │海关批注签章(二): │备注 │
│ │ │ │
│经办关员: │经办关员: │ │
│ 年 月 日 时 │ 年 月 日 时 │ │
└──────────────────┴───────────────┴───────────┘
附件3 7
(六)海关记事栏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编号: 关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经审核,对你公司所属____________________船舶,因 决定不予备案。
海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
┌────────────────────┬─────────────────────┐
│小型船舶名称: │船舶运输企业名称: │
├────────────────────┼─────────────────────┤
│船舶运输企业法人代表: │备案海关: │
├────────────────────┼─────────────────────┤
│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编号: │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 │
├────────────────────┴────────┬────────────┤
│交通部或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航线: │批准文号: │
├─────────────┬───────────────┼────────────┤
│年内进口次数: │年内出口次数: │总数及增减率: │
├─────────────┼───────────────┼────────────┤
│进口载重量(万吨): │出口载重量(万吨): │总数及增减率: │
├─────────────┼───────────────┼────────────┤
│年内兼营次数: │载重量: │船员人数及名称: │
├─────────────┼───────────────┤ │
│在哪些海关异地航行: │遵守海关各项规定情况 │ │
│ │(有无走私违规): │ │
│ │ │ │
│ │ │ │
├─────────────┼───────────────┼────────────┤
│填报人签名: │ │海关批准: │
│ │ │ │
│ │ │ │
│ │ │经办人: │
│ │ │科长: │
│ │ │处(关)长: │
│日期: │ 公司盖章 │ 盖章 │
│ │ │ │
└─────────────┴───────────────┴────────────┘
年审报告书附件
船舶名称:
┌────────┬───────┬───────────────────────┐
│船舶结构有否改装│ 有 │ │
│(包括燃油油箱) ├───────┼───────────────────────┤
│ │ 否 │ │
├────────┼───────┼───────────────────────┤
│船员与原备案有否│ 有 │ │
│改变 ├───────┼───────────────────────┤
│ │ 否 │ │
├────────┼───────┼───────────────────────┤
│船用物品有否遗失│ 有 │ │
│ ├───────┼───────────────────────┤
│ │ 否 │ │
├────────┼───────┴───────────────────────┤
│监管簿页数是否 │ │
│齐全 │ │
├────────┼───────────────────────────────┤
│海关监管簿海关签│ │
│章是否齐全有效 │ │
├────────┼──────────┬────────────────────┤
│船舶人员管理情况│本公司管理 │ │
│ ├──────────┼────────────────────┤
│ │非本公司管理 │ │
├────────┼──────────┴────────────────────┤
│承运本公司承揽的│ │
│货物 │ │
├────────┼───────────────────────────────┤
│承运非本公司承揽│ │
│的货物 │ │
├────────┼───────────────────────────────┤
│交通部(厅)批文 │ │
│有效期 │ │
├────────┼───────────────────────────────┤
│组织机构代码有效│ │
│期 │ │
├────────┼───────────────────────────────┤
│船舶、船员有否走│ │
│私和违规情事 │ │
├────────┴───────────────────────────────┤
│海关审批意见: │
│ │
│ │
│ 经办人: │
├────────────────────────────────────────┤
│科长审批意见: │
├────────────────────────────────────────┤
│处长审批意见: │
└────────────────────────────────────────┘
注:年审船舶必须提供船舶近期照片。 年份:
附件6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公用物品申报单
┌──┐ ┌──┐ ┌─────┐
│ │抵港│ │离港 │ 第 页 │
│ │ │ │ │ │
┌────────────────┴──┴──┼──┴──────┬────┴─────┤
│1.船名 │2.抵/离港 │抵/离日期 │
├──────────────────────┼─────────┴──────────┤
│4.船舶国籍 │5.驶来港/目的港 │
├──────────┬───────────┼────────────────────┤
│6.在船人数 │7.停留时间 │8.存放位置 │
├──────────┼───────────┼────────────────────┤
│9.品名 │10.数量 │11.检查机关签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8.船长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日期
附件7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
┌──────┐
│ 第 页 │
│ │
┌───────────────────────┬─────────────┼──────┤
│1.船名 │2.应税、禁止或者限制物品*│ │
├───────────────────────┤ │ │
│3.船舶国籍 │ │ │
├───────┬───────┬───────┤ ├──────┤
│4.序号 │5.姓名 │6.职务 │ │7.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船长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日期
*例:酒、酒精饮料、卷烟、烟草等。
附件8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燃料物料申报单
(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海关:
___________船本航次__________至__________船用燃油使用添装物料情况申报如下:
┌─────┬─────────────┬─────┬────────────────┐
│船舶名称 │ │ 经营单位 │ │
├───┬─┴──┬───────┬──┴─┬───┴─────┬──────────┤
│吨位 │ │ 油箱数量 │ │ 油箱位置 │ │
├───┴────┴───────┴────┴───────┬─┴──────────┤
│ 现在油箱数量与注册时是否一致 │ │
├─────────────────────────────┼────────────┤
│ 现在油箱位置与注册时是否一致 │ │
├────────────┬──────────┬─────┴─────┬──────┤
│注册时油箱容量 │ 吨 │现在油箱容量 │ 吨 │
├────────────┼──────────┼─────────┬─┴──────┤中
│ 境外添装燃油 │ 吨 │每小时航行耗油 │ 吨 │途
├────────────┼──────────┼─────────┼────────┤监
│ 境外添装时间 │ 月 日 时 │现存燃油 │ 吨 │管
├────────────┴──────────┴─────────┴────────┤站
│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物料和公用物品的情况 │\
├─────────────────────┬────────────────────┤目
│ 装配机器零件 │ 添装船用物料和公用物品 │的
├─────┬────────┬──────┼───────┬───────┬────┤港
│品名 │数量 │价值 │品名 │数量 │价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申报属实,保证境外添装燃油、物料及公用物品用于本船来往港澳的航行,本人对以上│
│申报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船长签名 │ │日期 │ 年 月 日 │
├──────────┼──────────┼─────┼──────────────┤
│ 海关批注(签章) │ │日期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