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0-10-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交通部、 财政部

  部直属海港、双重领导港口,各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验局:
  现发布《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三年交通部发布的《海港港务管理收支办法》同时废止。
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好港务管理资金,保证港务设施的正常使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海港、各海上安全监督局及船舶检验局的港务费收支管理。
  内河港口及地方海港的港务费收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港务费收入范围是:
  (一)港务局港务收入:
  1.货物港务费收入;
  2.引航收入;
  3.铁路使用费收入;
  4.系解缆收入;
  5.其他港务收入(包括停泊费、移泊费、过闸费等)。
  (二)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费收入:
  1.船舶港务费收入;
  2.海事监督收入(包括海事处理、船员考试、船舶登记等);
  3.危险品监督收入(包括危险品监装及交通费);
  4.海岸电台收入(包括电报、无线电话收费等);
  5.其他港务收入(包括打捞物资、清除物资收费等)。
  (三)船舶检验局港务费收入:
  1.船舶检验收入(包括建造检验、营运中检验、修理检验等);
  2.海洋工程检验收入(包括建造检验、营运中检验、修理检验等);
  3.集装箱检验收入;
  4.产品检验收入;
  5.公证检验收入(包括鉴定检验、机海损检验、起退租检验等);
  6.其他收入(包括测试、科研、培训等);
  海上防污收入(包括清除垃圾、污油处理等),按现行业务归属划分其收入。  
第四条 港务费支出范围是:
  (一)港务局港务费支出:
  1.航道、泊位、港地、锚地的测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进行维护性的挖泥等所发生的费用;
  2.进港航道的维护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
  3.码头、浮码头、系船浮筒、栈桥、驳岸、护岸、防波堤、防火堤、导流堤、船闸等的修理、加固以及结合修理进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等费用,船闸管理费用;
  4.港区围墙、道路、桥涵的维护、修理、改变材质结构等所发生的费用;
  5.港内上、下水道的修理、更换管径和增设附属设备以及增添分支管线等费用;
  6.港区输电线路及设施的维护、更换杆线、架空线改地缆等费用。港内照明和动力用电费用(除港务专用设备的用电由港务费支出外,其余均由有关业务负担);
  7.港务局管理的港区铁路编组站、线路、信号设施的维护、修理、更换轨枕和附属设备以及枕木改换材质等费用;
  8.港口防台、防汛设施的修理和增设、以及港口防台、防汛所采取措施的费用;
  9.系解缆业务、设施耗用的材、物料等费用(系解缆工作如由企业有关业务人员兼办的,其费用应仍由港务业务的费用合理负担);
  10.从事引航、系解缆、环境监测业务及其港务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费用;
  11.从事港务业务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
  12.按港口装卸、堆存、港务支出所占比重应分摊的企业和作业区管理费用;
  13.港区道路旁所发生的绿化费;
  14.港区范围内发生的垃圾清除费、场地清扫费、消防船(含拖消两用船)费用等,应分别列入企业管理费和营业外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费支出:
  1.码头、栈桥、驳岸、港内灯塔、岸标、浮标、无线电航标、信号台等修理、增添必要的附属设备以及防台、防汛措施等费用;
  2.从事海上安全监督、港内航标管理、测绘、信号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和其他业务费用,联检和海上巡逻等所发生的船舶费用;
  3.从事海上安全监督、污油清除等人员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和其他业务费用,进行污油清除使用的船舶费用;
  4.从事危险品监装人员的工资及其他业务费用;
  5.海岸电台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动力以及其他业务费用;
  6.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
  (三)船舶检验局港务费支出:
  1.检验部门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试验以及其他业务费用;
  2.规范科研所、培训中心人员的工资、科研、试验、教学费用及仪器设备添置及维修,耗用的燃材料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3.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  
第五条 港务费收支的财务规定:
  (一)港务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单独核算。交通部根据各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验局的港务费收支情况,分别核定各局定额(比例)上交主管部门,定额补贴或全部留用办法,一定几年不变。
  (二)各单位港务费收支结余部分,港务局可继续跨年使用,以丰补欠,海上安全监督局和船舶检验局应按部核定的“三金”比例分别提取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属于港务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和职工奖金的待遇、提取标准等,港务局按企业的规定进行管理;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查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各单位必须严格划分生产与港务、基建与港务的界限。凡属生产和基建负担的费用,不得列入港务费支出;属港务费负担的费用,也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和基建费用。企业管理费用按规定比例分摊计入港务费支出。
  (五)港务费的各项收入,按有关费收规定,原则上分别由各单位计收。港务费收入不纳营业税。
  (六)属于港务管理的固定资产、除码头、浮码头、栈桥、驳岸、灯塔、港内岸标、浮标、无线电航标、信号台、铁路设施、道路、围墙、桥涵等不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所需维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列入港务费支出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如船舶、车辆、通讯设备等应按规定的提存率计提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个别单位确因港务费收支入不敷出而提取折旧有困难的,报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后可暂缓计提或减半计提。
  各单位港务管理专用船舶、车辆、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按核定的提存率计提,其所需要新改造及大修费用,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港务费支出。
  (七)各单位收取的港务费收入,应当首先保证港务管理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开动的需要和按时解交核定的上交款。在此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贷款的归还。
  各单位属基建性质的项目,仍按基建程序办理,不得由港务费收入列支。  
第六条 港务费支出的项目和会计核算:
  (一)港务费支出的项目:
  1.工资:港务局从事港务管理业务人员,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验局从事监督、船检业务人员的工资及各种津贴等;
  2.奖金:港务局从事港务管理业务人员按规定提取的奖金;
  3.职工福利基金: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验局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燃料:港务设施及船舶、车辆等耗用的燃料;
  5.材料:港务设施及船舶、车辆等耗用的材料、物料及低值易耗品;
  6.动力及照明费:港务设施耗用的照明费、动力费;
  7.燃材料节约奖: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燃料和材料节约奖;
  8.折旧费: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9.大修理基金:按照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
  10.修理费:固定资产修理费或其他零星修理费;
  11.防台、防汛措施费:防台、防汛等措施耗用的工具设备及其他费用;
  12.租费:接送引航号、联检人员租用的船舶费用或其他租费;
  13.保险费:船舶、车辆等的财产保险费;
  14.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规定应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15.管理费用:港务局按规定比例分摊的企业和作业区管理费、海监局、船检局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及其他管理费用;
  16.其他: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费用。
  (二)港务费会计核算及其他:
  1.各单位应根据《国营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和本规定做好港务费会计核算工作,按时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
  2.各单位应当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编制港务费收支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3.港务费收支报表格式和内容,将由交通部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三年交通部发布的《海港港务管理收支办法》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2ED%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1208&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