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1982年3月7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2-03-0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区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
  一、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在吉林市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在通化地区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通化林区分院,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所属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二、在临江、三岔子、松江河、汪清、敦化、黄泥河、大石头、湾沟、泉阳、露水河、天桥岭、和龙、白河、八家子、白石山、大兴沟十六个省属林业局所在地,设立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林区的检察工作,分别受林区人民检察分院的领导。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8&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2A1%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6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