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4年3月10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4-03-1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确定的各次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好自身的工作和社会活动,在时间上应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
驻会的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
参加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含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中途请假的,须经秘书长同意。
常委会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围绕会议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在检查、视察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单位提出积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和所在地组织的人大代表活动,与人大代表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驻会的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
参加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含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中途请假的,须经秘书长同意。
常委会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围绕会议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在检查、视察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单位提出积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和所在地组织的人大代表活动,与人大代表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