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4-05-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1&order=9&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5936%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601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