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4-05-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1&order=9&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5936%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60103&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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