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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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秦仲达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十多年来,在全国各地广泛进行了学习宣传,提高了各级人民政府、各行各业及广大公众保护水环境的意识,增强了保护水环境的法制观念,使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1)国家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标准体系。(2)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了保护本辖区水环境质量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水环境的综合整治。(3)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了对新老污染源的治理,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逐步有所增加,局部地区的水污染恶化趋势有所控制。
但是,从全国来看,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
第一、水污染从总体上继续呈恶化的趋势,由点源小范围污染发展成为较大区域范围的污染,由个别河段和岸边带污染发展到流域污染,一些地区和流域污染已经十分严重,直接危及工农业生产,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全国七大江河水系中,近一半的河段污染相当严重,流经城市的河段大部分超标。淮河流域污染十分突出,200条支流中,一半以上的河段已完全丧失使用价值,1994年发生了3起特大污染事故,给工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沿河的市县相继出现城乡居民的饮水危机。为了控制水污染在一部分地区的急剧发展,对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乡镇小型企业污染问题,饮用水水源等重要水体保护问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正常运行问题,亟待予以解决。
第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城乡结构的变化,水污染的防治对象等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法主要适用于工业污染源的防治,但当前流域污染、城市生活污水污染和非点源污染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仅仅控制工业污染源已经不够了;另外,目前多种所有制,包括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发展都很快,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现行法在调整新的防治对象、控制新的污染源方面显得很不适应。
第三、从我国几十年防治水污染的实践和国外的经验来看,为了提高防治水污染的效果,使有限的污染防治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需要从现行的末端治理、点源治理和浓度控制,向源削减(即在生产过程中削减污染)、污染集中控制和总量控制的方向转变。目前,在我国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地区,即人口和工业密集的地区,现行的对点源进行浓度控制的法律措施已无法遏制水环境质量的恶化,无法有效地保护水资源,甚至不能保护好直接关系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饮用水水源。
因此,当前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的过程、基本原则和重点
1993年下半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就开始进行《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准备,提出修改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与深化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使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水污染方面的主要问题,包括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统一管理问题、乡镇小型企业污染防治问题、饮用水水源等重要水体保护问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正常运行问题等;既要考虑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资源的需要,也要考虑现实经济承受力与技术可行性。
1994年初,环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起草《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今年2月,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这个“修改草案”的初稿进行了审议。会后,环资委的修订小组多次赴地方调查,同各有关部门交换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提出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往 国务院各部委、各地方人大和一些大学及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根据各部委、各地方意见作出修改后,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再次同各主要工业部门、农业部门、各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开会研究,意见已基本一致。又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通报情况,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我委全体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共7章46条,经修订改为7章65条。此次的修改重点主要为三个方面:
1、加强水污染防治的流域管理
从全国来看,流域污染和水域水质恶化问题已十分突出,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污染问题及纠纷更是层出不穷且久拖不决。随着大中城市用水量的不断增长,长距离引水已成为许多城市供水的主要来源,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心腹之患。由于水体的流动性,现行单纯按照行政区域进行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管理的做法,已不能有效解决迅速发展的流域污染问题,非常有必要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和健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的法律制度,通过流域规划,明确各地方人民政府保护水环境质量的责任,将流域的水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还需要建立和健全解决跨行政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
从流域及区域水质保护的要求来看,在一些类似淮河的重污染水体和重点保护区域的水体,需要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以保证该水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在类似太湖流域的农用化肥和农药等非点源污染较严重的地区,有必要采取控制化肥和农药流失等措施。
2、加强对城市污水的集中治理
我国城市水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城市污水总处理率不足百分之十七,大量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近年来,随着城市数量、城市人口和城市规模的急剧扩大,城市污水排放量迅速增长,而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远远跟不上城市的发展;加上管理体制和政策上的原因,花费巨资兴建的一些污水处理厂由于管网不配套、运行费用无来源,运行率很低,有的形同虚设。近照国际上通行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建立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污水处理收费及管理的法律制度,是控制水污染、改善水环境的迫不得已的要求。
3、强化对饮用水源的保护
随着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迅速增加和水污染由城市向乡村广大区域的蔓延,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构成越来越严格的威胁。因此,强化对生活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已成为事关公众健康和工农业生产的突出问题。我国现阶段在经济技术实力上还不能全面控制水污染的情况下,有必要在法律上作出特别规定,采取严格措施控制对这些水域的污染。
控制污染严重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小造纸、小制革等小型企业的盲目发展,对那些污染饮用水水源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转、迁”,是保护公众健康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措施。
在进行上述修改和补充的同时,应当强化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其中情节和污染危害后果严重的,还应当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