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01年5月22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 颁布日期:2001-05-2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实验室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促进我国基础研究水平提高与高质量科学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与作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择优资助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进入实验室统一评估(获良好以上)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专项经费年度计划的制定,外汇额度指标和专项人民币经费的分配,受理实验室报送的项目申请书,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与审定,下达项目批准通知书,实施财务拨款,向主管部门通报项目资助情况并会同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 专项经费资助的范围是:根据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匹配资助实验室固定人员出国进行国际合作交流活动;鼓励并资助实验室在国内召开各种类型的国际学术会议;以适当方式加强资助在实验室统一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根据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评估结果,每年受理两次申请。有关实验室依托单位十一月底前将下年度和次年五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申请书和项目汇总表一份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优秀实验室在配套资助年度内,不参加项目申请。 第五条 所报申请书除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外,还需根据项目类型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如合作研究协议书、邀请函件以及出国期间由接待方支付停留期间生活费及必要城市间交通费的资助证明、拟来华合作人员来华确认函件等。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商计划局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两次审批各实验室依托单位报送的申请项目。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发资助通知书,资助通知书送实验室依托单位。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负责已批准的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人民币拨款。资助款在项目执行前一个月拨至实验室依托单位银行帐户。项目所需外汇额度尽可能由各实验室自筹,确有困难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资助外汇额度者,可由项目执行人持资助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证件到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办理换汇手续,然后持换汇单据和相应额度的人民币现金或支票到中国银行购汇。 第八条 项目执行人应在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在实验室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完成财务报销手续,并由该实验室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后一个月内将财务决算一份(原始单据留依托单位保存)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不按时报财务决算者,将影响其后续项目的审批和拨款。 第九条 项目因故提前或延期执行,项目执行人应通过依托单位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写出书面报告备案;因故未执行的项目,申请人应通过依托单位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写出书面报告,并将资助款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和将资助款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实验室自筹的人民币经费的报销办法由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受资助的实验室应在项目执行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一式两份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批准该实验室后续合作与交流项目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对未交总结者,将视为未完成已批准的项目,后续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和财务制度的人员,由项目执行人所属的依托单位负责查处,查处情况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联合办公室和国际合作局备案。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