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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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6月22日下午对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3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监察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对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同时建议对有关程序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监察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增加相应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监察部研究认为,现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在本法修改后,将相应进行修改,有关具体操作的内容,可在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修改时研究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312707&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