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2007-07-2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7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7年7月23日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1991年出台的《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为我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减负政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调整,农民所承担的劳务和费用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条例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其规范的主要内容与国家新政策相矛盾,其余内容也与当前及今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不相适应,条例已无修改必要,应当予以废止。
  会议决定废止《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布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4&order=28&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E1%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