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颁布日期:2004-11-0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障和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各级法院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司法解释,经与国家邮政局协商,现将执行《规定》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的内容与省级邮政管理机关共同制定执行细则。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展“法院专递”业务的,应当检查和修改相关制度中的内容,保证《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贯彻实施。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各省邮政管理机关协商决定“法院专递”的资费标准。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同城与异地、城市与乡村等综合因素,切实考虑农村和城市中特困群体的实际困难,合理确定“法院专递”的资费标准。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法院的办公经费状况确定“法院专递”费用的负担方式。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事人负担,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例外。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法院专递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法院专递”的收发业务。
五、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过程中遇到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并请求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予以协助的,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应当给予协助。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抓紧培训立案和民事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力求准确。全面地掌握《规定》的内容,为2005年1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七、在学习和贯彻《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文书样式
200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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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 案号 │ ( ) 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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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 │
│当事人填写│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
│送达地址确│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
│认书的告知│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
│事项 │、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
│ │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 │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 │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 │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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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
│供的自己 │送达地址: │
│的送达地 │邮政编码: │
│址 │收件人: │
│ │电话(移动电话): │
│ │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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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 │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
│自己送达 │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
│地址的确 │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
│认 │ ______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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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备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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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 │
│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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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样式供所有民事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