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玉树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
(2010年9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10-09-3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为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灾后重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因地震有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按照《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牧区少数民族牧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三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依据现有子女状况,按照《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数合计不超过三个的;
(三)城镇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城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三级以上伤残,按生育政策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城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三、符合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实行4年的生育间隔时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做好心理安抚等工作。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