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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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公布施行,对加强银行业监管,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监督检查权方面,只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没有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是否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为了使银行业监管机构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有必要通过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以下简称相关调查权)。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民银行、公安部、部分商业银行及其客户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办、银监会经认真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的必要性
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实践表明,银行业监管机构仅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的资料和信息,不能实现有效监管。为了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银行业监管机构还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
(一)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是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相当多的属于恶意串通、内外勾结作案,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而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很难查明真相。按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在监管实践中,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受阻现象较为严重,影响了对违法案件的处理。以2005年为例,银监会共收到各地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受阻的报告76件,涉及100余起案件的查处,其中,一些地方的调查受阻情况相当突出。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银行业监管机构及时查清违法事实,为依法处理违法案件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
(二)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是实施有效监管、防范风险、实现监管目标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水平和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难度较大。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后,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措施,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在发现管理疏漏和金融风险可疑线索时,可以及时对客户、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并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主动、及时、妥善地采取处置措施,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
(三)借鉴其他国家银行监管的成功经验。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美国的法律规定,货币监理署作为联邦主要的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向客户发出传票,要求银行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面谈;有权对银行关联方进行调查和处罚;有权对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如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等进行调查和处罚。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金融服务局(金融监管机构)有权要求与被监管者相关的机构和个人提供文件、信息和资料;对拒不配合的,金融服务局可以要求治安法官介入或者向法庭起诉,请求法院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相关调查权是监管机构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此外,我国现行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以及审计法等法律也都规定了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权。
二、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行使相关调查权所采取的措施。
草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进行调查:一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三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草案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主要考虑是,有关证据材料可能意外灭失或者被蓄意破坏,这将严重影响到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活动的开展和监管职责的履行,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有必要对有关文件和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二)行使相关调查权的条件、程序。
为了防止相关调查权的滥用,有必要设定行使相关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避免采取相关调查措施的随意性,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草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采取相应调查措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相关调查权的,可以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的法律责任。
草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银行业监管机构行使相关调查权的义务。为了保证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的行使,草案第二条对未按规定履行配合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阻碍银行业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