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的决定
(2006年12月15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提请2007年1月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2006-12-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废止《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