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 颁布日期:2000-10-3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赣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1DF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19&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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