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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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以及驻外外交人员的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10月1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制定驻外外交人员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五条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部门提出,“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驻外使馆的重要职务,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一项:“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二、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得担任驻外外交人员的情形。一些常委委员和外事委员会提出,建议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将草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驻外外交人员年龄条件由“年满十八周岁”提高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一些常委委员还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应当提前调回,为把好入口关,在选派时也不得有上述情形。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考虑到要成为驻外外交人员,一般需要大学毕业,并经过若干年的工作才能成为驻外外交人员,因此,建议将“年满十八周岁”修改为“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增加一项:“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三、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外交衔级的授予依据。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四、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对外交衔级的批准授予和晋升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未对驻外外交人员职务的决定和晋升作出规定,而职务是授予外交衔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议增加驻外外交人员职务的决定和晋升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决定权限作出规定;并对草案第十六条作出修改,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以及相应衔级的晋升问题一并作出规定。
五、草案第十五条对外交衔级的批准授予权限作了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授予。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是驻外全权代表的职务,而不是大使的衔级,建议按照宪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决定和衔级授予问题分开规定,其职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六、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馆长,是指在驻外外交机构中被任命担任行政首长的驻外外交人员。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建议将各类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按照实际做法将这一规定修改为:“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特命全权大使为大使馆的馆长。代表为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的馆长。总领事为总领事馆的馆长。领事为领事馆的馆长。”
七、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安全保障。”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驻外外交人员提出,驻外外交人员的工作有着较高的风险,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结婚,应当将结婚对象情况及时报告派出部门,派出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结婚手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必要经单位审查同意。但是驻外外交人员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结婚对象的情况,是其个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建议按此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二次审议稿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意见比较一致,作进一步修改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