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公司撤销、合并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
- 颁布日期:1990-07-1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邮电部
邮电部的公司撤并留方案,最近已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下发,即将全面付诸实施。为了认真做好被撤并公司的善后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和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邮电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被撤并公司的人员安排
(一)被撤并的公司中,属于全民所有制的人员,邮电企、事业单位招收调入公司的合同制人员和公司按规定接收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应由公司主管部门通过内部消化的办法,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量才使用,妥善安排。
(二)被撤并公司原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人员,应安置在集体所有制的单位。
(三)被撤销公司中属于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公司主管部门应尽量予以安置;安排有困难时,可以解聘。对辞退的人员,视公司的经济状况,有条件的可给予回乡路费和一次性的少量补助。
(四)确定合并公司的人员,原则由并入公司负责安排。其中属于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按第(三)条规定办理。部分人员随业务、工程及资产转移到并入公司。
(五)鼓励和允许被撤并公司的人员,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和自谋职业,公司主管部门和并入公司应积极协助办理。对从外单位调入被撤并公司的人员,经洽商同意,准许调回原单位;对被撤并公司从外单位借调的人员、招聘外单位停薪留职的人员及外单位离、退休的人员,应退回原单位或解聘。
(六)被撤并公司中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应由公司主管部门或原调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离、退休手续。
(七)被撤并公司的负责人和有关财务、采购等人员,在资产、债权债务未清算和移交工作未结束前,不得办理调离手续。对涉及违法违纪案件的人员,在案件未查清和未作结论前,不得调离。
(八)被撤并公司有关人员的调动和解聘,直接涉及个人利益,各公司和公司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不可简单从事。各相关人员应从大局出发,服从组织分配。对没有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服从安排的人员,公司主管部门或调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被撤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
(一)对被撤并的公司,应由公司主管部门(含挂靠单位,下同)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小组,制订清理方案和实施办法,负责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小组的人员名单、清理方案和实施办法,凡撤并的公司属于县邮电局的,应报相关地、市邮电局审批;其余报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审批,并接受当地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被撤并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盘点,编造清册,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遇有不符,必须查明原因。所有帐外资产也应当按规定清理,登记入帐,编制清算表,由清算小组负责检查核实,并及时控制被撤并公司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严格控制支出。
(三)被撤并公司资产清查中,发生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应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和责任。对国有资产的划转、核销和收缴,须报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审批。
1.被撤并公司原租出、借出的财产,应与对方协商,提前终止租借协议,限期收回。
2.对被撤并公司的库存商品,经报请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可计价划转邮电其它公司就地处理或委托其它商业部门销售,收回资金。
(四)被撤并公司的各项存款、借款,所有应收、应付、暂收、暂付等款项,应同开户银行逐一核对清楚,同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对清楚。所有的款项,应收回的要抓紧收回,应偿还的要及时偿还。对被撤并公司尚未到期的债权,应由公司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按期收回。
(五)对确定撤并的公司,应先行停业,进行内部清理。公司自被确定撤并之日起,即行停止提取各项专用基金。对于清算结束前为维持正常活动和维护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如职工工资、物价补贴、福利医疗费用、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维护财产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等支出,应从处理财产物资和清理债权收回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中解决;并编制预算,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准的计划开支。
被撤并的公司属于联营公司,投资单位所有制不同的,或者同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但财务上分属中央国营、地方国营的,支付清理费用后剩余的资金,按原来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被撤并的公司,经过清理发生亏损的,各邮电单位不得用国家的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抵偿债务;邮电单位投资或者分享收益的,由相关邮电单位用预算外资金予以解决;属于联营公司的,按原来投资比例分担;公司主管部门没有投资、不分享收益、又不是联营公司的,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确实解决不了的,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或放到公司清理整顿后期处理。
(七)被撤并的公司按下列程序清偿债务:
1.合理的工资、生活费;
2.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3.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4.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八)被撤并公司的资产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1.公司在同一邮电主管部门内并转,公司的国有资产须经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审核后,计价划转。
2.公司合并方和并入方的邮电单位属不同预算级次的,或者属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司合并的,其资产的有偿转让,须由双方邮电单位提出意见,报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审批。
3.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并入非全民所有制的,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对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固定资产,应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的方法须由公司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报部审批,评估结果报部备案。
(九)被合并公司的资金和未清偿完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方公司与并入方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所有被撤并公司的财产转移和处理,均应按照规定的财务手续办理交接。
(十)被撤并的集体所有制公司或以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为主的联营公司,其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按照有关规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清算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抽调和转移资产,不得私分或变相私分资产,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挥霍浪费。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处理。
三、被撤并公司合同的履行和业务的衔接
被撤并的公司原已签订的合同和未了结的业务事项,应由清算小组进行全面清理。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然有效,由公司主管部门、并入公司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继续履行。对其中有的合同,可与对方协商,签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对无效的合同,应通过协商或依法解除合同。对被撤并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事项,由公司主管部门、并入公司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继续完成。
四、公司撤、并、改、留应办理工商变更、注销和重新登记注册手续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被撤销、合并、改变公司名称和确定保留的公司,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公司变更、注销或重新登记注册手续。对改变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等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被撤并的公司,应办理注销手续;对确定保留的公司,应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手续。